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897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89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亮,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沙洲恒大御景半岛30栋×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亮及其辩护人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边×亮在没有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A799××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荔湾区西湾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边×亮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92.6mg/100ml。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边×亮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边×亮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边×亮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边×亮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故请求对被告人边×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边×亮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结案报告、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3]毒检字第0321号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视听资料,被告人边×亮的亲笔供词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亮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边×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边×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边×亮及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边×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边×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廖秋平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书 记 员 陈仁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