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846号(2)
一、被告人刘×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假冒商品及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汉根
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
人民陪审员 何惠芳
二O一三年十一月 四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赵 丹
陈仁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