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71号(2)
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圆圆
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
人民陪审员 陈秀琼
二O一三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浩威
罗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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