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32号(2)
二、被告人周国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1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赃物烟草一批(详见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烟草专卖局予以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正尧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人民陪审员 何惠芳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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