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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75号(2)

附证人邓某伟辨认被告人张×根的照片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根就是在案发地点打伤警察、阻止警察执行公务的男子。

4、证人娄某超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3日22时许,其驾驶出租车在中山八路消防队对面马路停车,其与一名白衣男子因红绿灯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后该男子以及另外几名男女殴打娄某超。期间娄某超拿出手机报警,被一金发女子抢去手机并摔在地上,后被该女子用拳头击打身体。另外两男两女围住娄某超进行殴打,娄某超拉住其中一名白衣男子,一金发女子抓住娄某超的手,并用拳头打其肩膀。后来一名警察、一名治安员来现场处理,六名男女就散开。期间,三名女子扯警察的衣服和拉住警察的手,阻止警察去抓几名男子,警察抓住一白衣男子,该男子用拳头击打警察的面部,警察被打倒在地。

附证人娄某超辨认被告人张×根、张×先的照片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根就是在案发时殴打娄某超并在警察到场后用拳头击打警察面部的男子;被告人张×先就是案发时殴打娄某超并在警察到场后拉扯警察衣服阻止警察抓捕涉案人员的女子。

5、证人吴某辉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3日22时10分许,其途经中山八路消防队门前,见到六名男女殴打一出租车司机。其中一名白衣男子用拳头打出租车司机,一条纹衣服女子抱住出租车司机的身体向地下按。期间出租车司机挣脱开并拿电话报警,一条纹衣服女子冲上去抢司机的手机并摔在地上。当时很多群众冲上去将六名打司机的人围住。后警察到场,白衣男子继续殴打司机,警察上前阻止,另外的五名男女将警察拉住,白衣男子用拳头将警察打倒在地。

附证人吴某辉辨认被告人张×根、张×先照片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根就是案发时殴打出租车司机以及警察的白衣男子;被告人张×先就是案发时殴打出租车司机以及拉扯警察阻止警察抓捕的条纹衣服女子。

6、证人潘某欣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3日22时10分许,其途经中山八路消防队门前,有一出租车司机和三男三女发生争执,期间三名男子殴打司机,三名女子也上前殴打。后来一警察、一治安员赶到现场想抓三名打人的男子,三名女子拦住警察,并用手抱住警察,扯警服以及抓警察的手。警察上前抓住一白衣男子,但该男子用手摆来摆去,逃避抓捕。在场群众帮忙将打人的人围住,由后来到场的警察控制场面。

附被告人潘某欣辨认被告人张×根、张×先照片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根就是案发时殴打出租车司机的男子;被告人张×先就是案发时殴打出租车司机并在警察到场后拉扯警察衣服、用手抓警察,阻止警察执行公务的女子。

7、证人胡某枧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3日22时许,其路过中山八路消防队门口,有三男三女一起殴打一出租车司机。该司机拿出手机想报警,但被人抢去手机。后警察到场,警察要求出示身份证,期间一男子用拳头击打警察的面部,并将警察打倒在地。期间一条纹衣服的女子在警察抓一名男子的时候,拉住警察的手臂,阻止警察。后群众抓获一名晕倒在地的男子,该男子打了警察的面部,一名格子衣服的男子逃跑。

附证人胡某枧辨认被告人张×根、张×先照片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根就是案发时殴打出租车司机,并用拳头击打警察头部、面部的男子;被告人张×先就是案发时殴打出租车司机,并用手拉扯警察阻止警察执行公务的女子。

8、证人黎某初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3日22时许,其路过中山八路消防队门口,有三男三女殴打一名出租车司机。期间司机拿出手机,但被几名男女拿走。后警察到场处理,警察要求一格子衬衣的男子出示身份证,一殴打司机的红衣女子过来扯警察的衣服和腰带,阻止警察,将警察的肩章和腰带扯下。一黑衣女子用手推警察,并用手抓住警察阻止警察去抓殴打司机的男子,一名年老的女子也抱住警察的腰,用手推警察。警察摆脱三名女子后,将格子衬衣的男子抓住,该男子用拳头击打警察的头部,一白衣男子也用拳头击打警察头部,警察被打倒在地。后格子衣服的男子逃跑,在场群众拦住白衣男子,该白衣男子后来自己晕倒在地。

证人黎某初辨认被告人张×根、张×先照片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根就是案发时殴打出租车司机,并用拳头击打警察头部、面部的男子;被告人张×先就是案发时殴打出租车司机,并用手推警察,阻止警察执行公务的女子。

9、证人赖庆芬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3日22时许,其与被告人张×根、张×先、范某容、魏某华几人在中山八路消防队门口对出马路过马路时,被告人张×根与娄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拉扯,后警察到场处理。

10、证人魏万华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3日22时许,其与范方容、赖庆芬、被告人张×根、张×先在中山八路消防队门口对出马路过马路时,被告人张×根与娄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撞,后警察到场处理。

11、证人范方容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3日22时许,其与被告人张×根、张×先、魏万华在中山八路一路口过马路时,与娄某某发生争执,并拉扯,后警察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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