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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21号(3)
附辨认笔录。唐X就是于2012年9月15日17时许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南丫装卸场伙同一帮男子砍打王XX和闾XX的人。周XX就是周亚,他于2012年9月15日17时许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南丫装卸场带领一帮男子砍、打王XX和闾XX。

5、同案人唐X供述:2012年9月15日下午约16时许,我接到“周亚”(真名叫周XX)的电话,他说“三哥”(外号叫“向三哥”,真实姓名叫向XX)被人欺负了,让我们在增?一士多店等他们。于是我就一个人到了周亚指定的地方等他们,陆陆续续地来了好多人,大约有十几个人,还有三辆小轿车。我认识的有向XX、周XX,基本都是湖南龙山或湖北宣恩、来风的人。向XX当时开着自己的花冠小轿车去的,他跟我们说他在海南村南丫的一个赌场被人家欺负了,要我们过去给他出气。后来有人提议说要去准备一点钢管,于是我们就一起开了三台车去海南村水口坊附近的五金店裁了几十块钱的钢管,是向XX给的钱。之后金杯车又上了五六个人。钢管基本每辆车上都放了一些,当时我们除了钢管,阿星还拿了一些砍刀在他车上,于是我们就一起去海南村南丫找向XX所指的人。我是坐着周XX开的金杯面包车去的,同车的还有田XX及另外五六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车上时,向XX、周XX让我们到达装卸场后就动手教训对方,到达后周XX指认出对方,我们就一起下车追打他们。当时是我所坐的面包车里的人是第一批冲下车打的人,其他车上的人也陆陆续续下车追打他们。现场很混乱,我只看见从我所坐的面包车上冲下来的3、4个人拿着钢棍围着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纪较轻的男人打,去到现场后周XX是拿着钢管下车的,向XX的车开在最后面,我没有看见他做了什么。田XX是做金杯车的副驾驶位置过去的。我当时拿着一根钢管下车的,因为下车比较慢,他们差不多都已经打完了,我没有打到人。其他人打完往回走上车我也就跟着上车了,我回到金杯车上后,我透过车窗玻璃看到最后面一个上车的人手里是拿着一把砍刀的,他身材和我差不多,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之后的钢管和砍刀我们都带上车了,听说他们不知在哪里的河边丢掉了。

向XX为何要去南丫打对方我不清楚,向XX说对方骂了他,让我们过去“掀他们的桌子”。向XX说对方是开赌场的,要我们过去不让他们的赌场开下去,他还说在对方的赌场里面掉了面子,要我们去报复他们帮他把面子找回来。

打斗时场面比较混乱,我没留意是谁拿了刀砍人,我知道哪些砍刀一直都在“阿星”的车上,所以应该是“阿星”车上的人拿的砍刀,但当我回到金杯车后,我看到最后上车(蓝色小轿车)的人拿着一把砍刀。

附现场指认笔录。经唐X指认以上照片所示的地方就是我和向老三、周亚等人于2012年9月15日砍、打对方的人的地方。

附辨认笔录。田XX就是阿林,2012年9月15日我和他一起在海南村南丫广珠西线桥底装卸场砍、打对方的人。

6、同案人田XX供述: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向老三打电话叫我在荔湾区海南村花卉宾馆等他,我就到了海南村花卉宾馆的附近等了十几分钟,向老三开着一辆白的丰田小汽车,周亚开一部白色金杯面包车,一起来到海南村花卉宾馆,周亚对我说:“三哥在海南村南丫一花木装卸场跟人吵架了,我们过去教训他们一下。”(也就是把他们打一顿)然后我们总共开了四部车过去,总共有十几个人到了海南村南丫装卸场,其中向老三、周亚各开自己的小汽车,还有两部小车用迷彩布遮住车牌,都是绿色的小车,这两部小车具体由谁驾驶我不知道。在这十几个人中我只认识向老三、周亚、唐X、丑儿。我们到现场后看见谁跑就追着谁打。我们持刀和钢管殴打对方,刀的特征我不清楚,钢管长约1.5米,直径约7公分。我当时拿的是钢管。向老三有去到案发现场,但是向老三的车开在最后,他有没有下车及他拿没拿工具,殴打了谁我就不知道了。

我殴打的男子30岁左右,中等身材,高约170cm,我打了他下身大概两三下,我们实际每个人一下车看见谁跑就追着谁打,所以我都没看清谁和我一起殴打对方的。至于周亚、唐X、“丑儿”持何工具我不清楚。后来那些道和钢管都由向老三处理了。我们殴打完后就开车往佛山市南海区方向逃跑。

附辨认笔录,向XX就是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叫我到荔湾区海南村南丫一装卸场殴打对方的向老三。周XX就是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和我到荔湾区海南村南丫一装卸场殴打对方的周亚。唐X就是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和我到荔湾区海南村南丫一装卸场殴打对方的唐X。

附现场指认笔录。田XX签章照片中的地址就是我和向老三、周亚等人于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用刀和钢管殴打对方的地方。

7、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荔公(司)鉴(法活)字[2012]557号、559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闾XX、王XX的伤势情况。

8、公安机关的《抓获说明》、《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向XX归案的情况。

9、被告人向XX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证实其身份及前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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