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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05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05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添,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信路X号X房。因本案于2013年4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添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扬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X添向被害人骆某珍谎称自己是广东省公安厅八处处长,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儿子取得公务员编制为名,分别在被害人位于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X号X房家中及本市仁威路点心王子餐厅,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骆某珍共计人民币15.3万元。2013年4月5日,被害人周X添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周X添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X添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意见。被告人周X添辩称:1、其没有告诉被害人其在公安厅工作,且被害人也知道其在药房公司工作;2、其穿警服是因为其与被害人骆某珍各有家庭,穿警服进出比较方便;3、其没有在被害人家中提过“欧广源”的名字;4、涉案金额中有10万元是向被害人借的,而非诈骗,双方没有订立过字条,且被告人周X添的妻子已经帮其还了1万元。另外,被告人周X添表示愿意在其有人身自由的时候将钱还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X添向被害人骆某珍谎称自己是广东省公安厅八处处长,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儿子取得公务员编制为名,分别在被害人位于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216号802房家中及本市仁威路点心王子餐厅,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骆某珍共计人民币15.3万元。2013年4月5日,被害人周X添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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