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05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05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添,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信路X号X房。因本案于2013年4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添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扬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X添向被害人骆某珍谎称自己是广东省公安厅八处处长,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儿子取得公务员编制为名,分别在被害人位于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X号X房家中及本市仁威路点心王子餐厅,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骆某珍共计人民币15.3万元。2013年4月5日,被害人周X添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周X添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X添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意见。被告人周X添辩称:1、其没有告诉被害人其在公安厅工作,且被害人也知道其在药房公司工作;2、其穿警服是因为其与被害人骆某珍各有家庭,穿警服进出比较方便;3、其没有在被害人家中提过“欧广源”的名字;4、涉案金额中有10万元是向被害人借的,而非诈骗,双方没有订立过字条,且被告人周X添的妻子已经帮其还了1万元。另外,被告人周X添表示愿意在其有人身自由的时候将钱还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X添向被害人骆某珍谎称自己是广东省公安厅八处处长,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儿子取得公务员编制为名,分别在被害人位于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216号802房家中及本市仁威路点心王子餐厅,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骆某珍共计人民币15.3万元。2013年4月5日,被害人周X添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
1、被害人骆某珍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09年12月结识了被告人周X添,周X添自称是广东省公安厅八处处长,能帮助被害人的儿子取得公务员资格。此后,从2009年到2013年间,被告人周X添多次身穿制式警服与被害人骆X珍见面,先是2010年3月通过收取5000元人民币将被害人儿子李正华介绍进入荔湾公安分局当辅警,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此后分别在2010年8月下旬、2011年5月3日、2011年6月23日、2012年1月8日及2012年1月13日,先后五次以帮被害人儿子取得公务员资格为由,向被害人分别收取了人民币2万元、3万元、10万元、1千元及2千元,共计15.3万元。其中2011年6月23日,被害人骆X珍将10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周X添时,有证人李洁芳在旁见证。另外,其证言还证实,2012年5月,被告人周X添将其房地产共有(用)证交给被告人,作为还其余借款的抵押物。之后,被害人多次向周X添追问其儿子入职一事,周X添以多种借口说还没有成功,2012年12月份,被害人要他将13.3万元还给她,但从2012年12月27日之后他的电话经常关机或不接电话,不还钱也找不到他。2013年2月26日周X添与被害人在珠江饭店会面,被害人向他追回这些款项,要求他写一张欠条,周X添口头承认但拒绝在欠条上签名,当时刘富华在现场,当日之后,他所有通讯工具关闭,人也找不到。
经辨认照片,被害人骆某珍辨认出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告人周X添。
2、证人李某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期间,骆X珍告知我想通过一名做警察的叫周X添的男子找关系帮儿子李正华搞进公务员做警察工作,但要费用15万元人民币搞关系。2011年6月23日中午13时许,被害人骆X珍在其陪同下在广州市芳村大道西工商银行提取了10万元现金。其后在被害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的家中,在其见证下,被害人骆X珍将10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周X添作为帮助被害人儿子李X华取得警察工作的前期费用。在此过程中,其见被告人身着制式警服,制式警用腰带,没有佩戴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其曾要求被告人周X添订立证实收款的字条,遭被告人拒绝。后来其听骆X珍讲事情没有办妥,周X添又继续多次向她要了钱,其听骆X珍讲前后被周骗去现金约244000元人民币。最后害得骆X珍要将房子出卖来还债,但后来已找不到周X添了。
经辨认照片,证人李某芳辨认出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告人周X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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