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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05号(4)

一、被告人周X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警服1套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人民陪审员 何颖瑜




二O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洁玲

陈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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