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60号(2)
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吐尔孙•XXX、艾克然木•XXX、吐尔洪•XXX与被害人奥布力喀斯木•XXXX、图尔荪托合提•XXXX、奥布力亚森•XXXX、霍加阿卜杜拉•XXXX达成谅解协议,双方打架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以及医疗费用,全部由各自承担,彼此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
1.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吐尔孙•XXX、艾克然木•XXX、吐尔洪•XXX与被害人奥布力喀斯木•XXXX、图尔荪托合提•XXXX、奥布力亚森•XXXX、霍加阿卜杜拉•XXXX、蓝X分别持铁棍、木棍斗殴的情况。
2.被告人吐尔孙•XXX、艾克然木•XXX、吐尔洪•XXX分别签认的作案工具铁棍、木棍的照片。
3.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作案工具的情况。
4.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抓获被告人吐尔孙•XXX、艾克然木•XXX、吐尔洪•XXX的事实经过。
5.伤情照片及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法活)字[2013]7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吐尔孙•X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6.伤情照片及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法活)字[2013]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艾克然木•XX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7.伤情照片及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法活)字[2013]4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吐尔洪•X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8.伤情照片及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法活)字[2013]5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霍加阿卜杜拉•XXX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9.伤情照片及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法活)字[2013]1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蓝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0.伤情照片及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法活)字[2013]9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奥布力喀斯木•XXX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1.伤情照片及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法活)字[2013]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图尔荪托合提•XXXX(吐尔逊吐合提•XXX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2.伤情照片及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法活)字[2013]1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奥布力亚森•XXX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3.双方谅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的情况。
14.证人努尔妮萨•XXXX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5日17时许,她哥哥奥布力喀斯木•XXXX、吐尔逊吐合提•XXXX(图尔荪托合提•XXXX)、奥布力亚森•XXXX和一个弟弟霍加阿卜杜拉•XXXX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口车站门口处,与五六个新疆莎车县的男子因争抢摆卖玉米的位置而发生争吵,霍加阿卜杜拉•XXXX被对方的人殴打,她和哥哥上前想制止对方时也被对方殴打,他哥哥和弟弟拿了放在摊档里的木棍和对方对打,双方都有人流血。她没有动手打,但被对方推倒在地上,后被人用脚踢。蓝X没有打架,在旁边劝架。对方在打斗过程中用了木棍和铁管,还有五六人帮助对方。
15.证人艾克拜尔•XXX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5日17时许,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口车站门口处打架的过程中,和田县的人比较多,都持有工具,他们没有受伤或伤势不重,而莎车县的三个人均被对方打伤了,他们的伤情分别是:吐尔孙•XXX的右手臂被打断了(骨折);艾克然木•XXX的头部被打破了,流了很多血;吐尔洪•XXX的左手尾指和无名指被打骨折了。
16.证人罗XX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5日约16时,他巡逻至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口车站正门口的空地处时,看见两名新疆籍男子和另两名新疆籍男子双方拿着棍子在争吵,后双方打了起来,他们和一名新疆人上前劝阻,打架的四人互相殴打了对方几棍后,其中一方的两人就离开了。之后被打的两人则继续留在?口车站正门口的空地处取出手机猛打电话,不到五分钟,就有约二十人手持刀和棍跑到?口车站空地处,他见状打电话报警。他看见有二十多个人用刀棍互相殴打了一两分钟,警察赶到现场后抓了其中六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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