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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60号(4)

经辨认照片,被害人霍加阿卜杜拉•XXXX指认被告人吐尔孙•XXX、吐尔洪•XXX参与了斗殴。

21.被害人蓝X的陈述,证实奥布力喀斯木•XXXX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近?口汽车客运站出口路边有三个摊档,其中车站前面有两个摊档,后门有一个摊档。他负责看管车站后门路边的玉米档。2012年12月25日17时许,奥布力喀斯木•XXXX到他的摊档对他讲在车站前面摆摊档的人被人打,叫他过去帮忙。他跟着奥布力喀斯木•XXXX走到车站正门的马路边,看见有十几个他不认识的新疆人和奥布力喀斯木•XXXX这边五六个人对峙,后对方就有人拔了一把刀出来,他们见状就马上在摊档里抄木棍与对方对峙,对方也持木棍、铁棍等工具跟他们对打。他们一方参与打斗的有五人,包括他和老板奥布力喀斯木•XXXX以及奥布力喀斯木•XXXX的一个哥哥、两个弟弟。奥布力喀斯木•XXXX的妹妹当时也在场。对方在开始互殴中好像仅有一人持刀。他的双臂及左肩被木棍打肿,其他人均是皮外伤。对方一人的手部受伤较重。

22.被告人吐尔孙•XXX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害人照片的笔录,证实2012年12月25日17时许,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口汽车客运站出口路边的人行天桥下面,一伙新疆和田籍维族商贩不准他们在车站出口摆卖玉米,他带人去对方的档口理论进而争吵,交涉中他很气愤从艾克然木•XXX手中拿过一把水果刀,带头冲上去想打对方泄愤,对方见状便从自己的摊位中取出木棍与他们一方扭打起来。他们一方参与打斗有他(拿刀)、五弟艾克然木•XXX、妹夫吐尔洪•XXX。他和吐尔洪•XXX的手部被打成骨折。对方参与打斗的是奥布力喀斯木•XXXX及其兄弟,还有一个非维吾尔族的男子。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吐尔孙•XXX指认被害人奥布力喀斯木•XXXX、图尔荪托合提•XXXX、奥布力亚森•XXXX、霍加阿卜杜拉•XXXX、蓝X参与了斗殴。

23.被告人艾克然木•XXX的供述及其辨认被害人照片的笔录,证实2012年12月25日17时许,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口汽车客运站出口路边的人行天桥旁,他和四哥吐尔孙•XXX因为争夺摆摊的地盘与霍加阿卜杜拉•XXXX等人发生争执,吐尔孙•XXX先打了霍加阿卜杜拉•XXXX,霍加阿卜杜拉•XXXX的哥哥奥布力喀斯木•XXXX质问吐尔孙•XXX为什么打人,吐尔孙•XXX挥刀吓唬对方,奥布力喀斯木•XXXX等人持木棍、铁管殴打他和吐尔孙•XXX,他俩以拳脚回击。期间,他打电话给二哥XXX•艾麦尔,买买提•XXX带着表哥XXX•艾买提、妹夫吐尔洪•XXX赶到现场,他们五人持木棍与奥布力喀斯木•XXXX纠集的十多人互相打斗,直到警察到现场制止。对方是奥布力喀斯木•XXXX带头拿木棍追打他们一方,他们一方则是吐尔孙•XXX持刀率先还击。他只看见对方蓝X手中有条铁水管。他手臂被受伤、吐尔孙•XXX手被打成骨折。XXX•艾麦尔、买买提•XXX的头部、肩部被打伤。努XX萨、艾XX尔是劝架的。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艾克然木•XXX指认被害人奥布力喀斯木•XXXX、图尔荪托合提•XXXX、奥布力亚森•XXXX、同案人霍加阿卜杜拉•XXXX、蓝X参与了斗殴。

24.被告人吐尔洪•XXX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害人照片的笔录,证实2012年12月25日17时左右,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口汽车客运站出口路边的人行天桥附近,他们新疆莎车县籍维族商贩与另外一伙新疆和田县籍商贩因在该处争抢卖玉米的地方而发生对峙及争吵,他接到艾克然木•XXX的电话通知赶到现场,他们一方共五人,其中他持木棍,XXX•艾麦尔挥动一把水果刀,其他三人与对方约十人互相持铁管、木棍以及拳脚进行殴斗,并导致双方好几人受伤,警察很快就赶到并控制现场。他的手部、背部均被击伤,右手手背骨折。他和吐尔孙•XXX、艾克然木•XXX均有动手,XXX•艾麦尔、买买提•XXX则是被动躲闪挨打。对方约有十人参与了打架,事后跑掉了四五个,有一个女的只是在现场劝架。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吐尔洪•XXX指认被害人图尔荪托合提•XXXX、奥布力亚森•XXXX、霍加阿卜杜拉•XXXX、蓝X参与了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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