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39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39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超(绰号:金牙佬),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围底镇,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罗定市围底镇秋风村委雅龙×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辩护人尹循杏、钟旭明,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超及其辩护人尹循杏、钟旭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朱×超与同案人陈×伦、陈×安、何×昌、陈×宁(均已判刑)等人因客运生意与被害人黎某某产生矛盾,遂召集社会人员在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陆居路口,使用作案工具刀、铁管、枪支将被害人黎某某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朱×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朱×超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坐陈×伦的车去到现场就听见抢声,其没有下车,陈×伦就开车走了,其没有参与讲和,也没有参与截停被害人的车和殴打被害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朱×超于2013年3月12日到花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朱×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其为从犯,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且朱×超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另外,被告人朱×超身体不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5年间,被告人朱×超与同案人陈×安、陈×宁、何×昌及陈×伦(均已判刑)等人与被害人黎×佳等人组成运输公司从事客运生意,后股东之间因月票分成问题产生矛盾。同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朱×超与同案人陈×伦、陈×安、何×昌、陈×宁等人及其召集来的社会人员,在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陆居路口追赶、截停被害人黎×佳等人乘坐的中巴车,被害人黎×佳下车后被被告人朱×超与同案人陈×伦、陈×安、何×昌、陈×宁等人及其召集来的社会人员使用作案工具刀、铁管、枪支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朱×超于2013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超通过其家属先后赔偿被害人黎×佳人民币60000元(其中40000元现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
1、 被害人黎×佳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2005年7月份,我、朱×超(花名金牙佬)、朱×鸿、陈×宁、陈×定、陈×伦、陈×道、陈×汉八个人一起经营从广州文昌路玉器街到南海平洲玉器街的公交线路,到2005年8月份因利益分配问题朱×超、陈×宁、陈×伦等六个股东提出分开做,由我和陈×汉经营其中的三辆中巴车,因此双方产生矛盾,何×昌、陈×安、朱×超等人就将车队经营所得的利润扣押不给我们。2005年9月9日晚,我们就约何×昌、陈×安、陈×宁、陈×伦、朱×超等人一起到平洲东湾酒家吃饭,一起商议月票的分配,当时对方有陈×浩、阿棠、朱×超的儿子肥仔在场,但何×昌等人一直都没有出现,我们一直等到十一点半,他们也没有来,我们就开车回广州,我们当时是开了二台车回广州的,我坐的那辆车由黎×全开车,和我同车的有陈×汉、陈×巧、陈×浩、朱×超的儿子肥仔,期间梁×浩不断收到何×昌、朱×超等人的电话,告知对方现在到了什么地方。当我们的中巴车到达鹤洞19路公交车总站对面时,我看见路边有三辆车,一辆为粤AJJ6××全顺客车,由陈×安驾驶,车上有十多人,一辆为粤A086××中巴车,由何×昌驾驶,车上有十个人左右,另外一辆为粤A050××中巴车,这辆车由陈×伦驾驶,车上有十多人,当时路边也站了二十多人,三辆车间隔有一段距离,朱×超站在粤A050××中巴车旁边,我们见对方那么多人,手上还有人拿着凶器,朱×超、阿昆手上也有拿着凶器,我们知道情况不妙,就往芳村珠江隧道口方向开去,对方三辆中巴车就马上追我们,当我坐的那台车以及在我车前面我方那台中巴车去珠江隧道口附近时,对方陈×安驾驶的那辆车追停我方第一辆车,跟着陈×伦开的车追停了我坐的那辆车,我这时见旁边有警灯我就下车想报警,我向路边的人行道跑, 陈×安开着车跟着朝我撞过来,撞中我身体的左边,我向前跑了几步,我见朱×超、陈×伦、陈×宁、朱×雄、“阿昆”等人从粤A0538××中巴车下来追打我,他们每人手上都拿着刀、水管,那班人追上我,就有一个人用铁管打中我后脑,我继续跑,他们又追上来,都围着我并打我,用刀来砍我,打到我趴在地上,我用双手护住头部,那班人继续用刀砍我,用铁管打我,跟着有人用枪顶住我的左大腿,我当时由于双手抱住头部,身上又流着血,后来还有人用枪击伤我左大腿。这班人是朱×超召集带领来的,我没看清是什么枪,我的左大腿即失去知觉,对方的人就上粤A050××中巴车走了。当时朱×超有下车拿出凶器追打我,我用双手抱住头,朱×超、陈×宁、朱×洪、陈×伦、“阿昆”等人继续用刀砍我,用铁管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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