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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39号(4)

为了避免与金×西、阿佳、阿汉谈不拢而发生打架时吃亏,同时金牙老也想救自己儿子,金牙老打电话叫他侄子“阿昆”找几十人来帮手,以防与阿佳、阿汉、金×西打架时吃亏。

附辨认笔录:照片的人(朱×超)就是“金牙佬”,他是我在2005年9月9日晚在珠江隧道口黎×佳被故意伤害案的同案人。

8、同案陈×宁供述:2005年9月9日晚,朱×超(金牙佬)打电话我,我和大车轮、朱×鸿在文昌路等他,阿昌开粤A086××车搭着朱×超来到,我们上他们车后,阿昌和朱×超说今晚阿佳等人叫一帮人在平洲,并叫我们以前合伙做营运所有股东与他们谈有关营运分成的事,阿昌说现在叫一帮人上去与阿佳等人讲数,为防止打架时打不过阿佳那帮人,阿昌叫我和朱×鸿在荔湾广场旁边的玉器街等一帮男子,朱×超叫大车轮开一辆中巴过来,大车轮去停车场开粤A050××中巴来荔湾广场旁,我、阿辉上了大车轮开的车,跟着有十个左右的男子上了我们那辆车,我不认识这些男子,但见他们手中拿有铁棍和用报纸包的刀,我们接这些男子后由大车轮开车前往平洲的方向。当我们的车到鹤洞大桥时,大车轮不知接了谁的电话说阿佳他们现在回广州,到鹤洞19路公交车总站等他们。我们的车停在19路公交车总站对面的路边,跟着阿昌开的车也到达,陈×安开粤AJJ6××的车来到,陈×安的车在最前面,阿昌的车在中间,大车轮的车在最后面。9月10日0时许,有一辆粤A**583的面包车和粤A539××的中巴差不到到我们停车的位置,我坐的那辆车部分男子落车,其余二辆车有没有人落车我没留意。我见有人向那辆车扬手示意他们停车,那二辆车加大油门往鹤洞大桥方向开,跟着那帮男子回到车上,我们方三辆车追,我坐的车追在最前面,在芳村大道接近隧道的地方,见到那二辆车停在路边,大车轮开车停在粤A539××中巴前面,我见到黎×佳拿着铁管下车,跟着也有几个人在黎×佳的那辆车下来,我这台车上的男子拿着铁棍和刀冲下来,陈×安开的车也跟着到,我见从黎那车落来的人见到我们这方的人多就回到车上,黎×佳来不及上车,被我们这方的那帮男子追上,黎向隧道口方向跑,那帮男子紧跟上来,他们怎样打我见不到,后我听到有枪声,跟着有人跑上我坐的车,也有人上了陈×安的车,我们这方的二辆客车往珠江在桥方向逃跑了。

黎×佳坐的粤A539××车是被大车轮开的粤A050××车拦停的,黎×佳一人下车,当时我们这辆车上的人都下车,包括我、大车轮、阿辉、金牙佬等人,跟着我们车上的人动手打黎×佳,有人拿刀、拿棍打黎×佳头部、胸部,最后有人开枪打中左大腿。

是朱×超叫阿昆找人来的,目的是为防止与黎×佳这些人打架时打不过他们。

9、同案陈×安证言:陈×伦(大车轮)说黎×佳、陈×权等人那边有几十人在东湾酒店,如果我们不叫多些人去发生打架时我们会吃亏的,不知陈×伦还是金牙佬叫人来的,我估计我方叫了30人左右,我方的分乘粤AJJ6××,粤A050××,粤A086××车前住鹤洞19路公交车站对面,我驾驶的粤AJJ6××。不知谁用陈×伦的电话打给我,告诉我陈×权等从平洲回广州,我的车到鹤洞19路车站对出马路时见粤A086××和粤A050××停在对面,我掉头过去要下车,刚好黎×佳等人粤AJV5××和粤A5389××车经过,跟着有人叫追,有二个男子上我的车,我驾驶粤AJJ6××车追粤AJV6××车,我们的另外二辆车也追上来。

我不清楚谁截停对方的车,我见有十几人拿着铁管在打架,我估计是我方的人与黎×佳的人在打。

10、同案陈×伦供述:2005年9月9日晚10时许,陈×宁打电话给我要我开车到荔湾文昌阁接他们,要我驾车搭载他们到南海平洲玉器街,说是阿佳绑架了金牙佬的儿子。于是我驾驶粤A050××到了文昌阁,搭了陈×宁、金牙佬、阿飞,车到白鹤洞公交车总站时,金牙佬的儿子打电话给他说阿佳他们从南海回来了,于是我们在白鹤洞公交车总站对面马路上等,当时另外几个股东陈×安、阿昌各自开了一辆中巴过来,他们车上有什么人我不清楚。等了几分钟,我见到阿佳他们开一辆中巴车和一辆面包车从南海方向驶过来,金牙佬叫阿佳他们停车,阿佳他们不停车。我就开粤A050××中巴去追,阿天和阿昌也分别驾车追,当追到芳村隧道口附近时,我开的那辆中巴追上截停对方面包车,阿天驾车截停了中巴车,金牙佬下车带他的儿子上车,我开车回文昌阁。

我当时没有下车,不知阿佳被打伤的事,我没有动手打人。我原是股东之一,后阿佳接手后我不是股东。

11、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241号门前故意伤害案穗公荔刑现照字(2005)第0461号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2、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中鉴号20064196)结论:被害人黎×佳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1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6)荔法刑初字第693号、(2010)荔法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其余同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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