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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366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366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垣,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党总支副书记、副理事长,户籍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连生X号。2013年7月18日因犯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服刑。

辩护人陈X惠、叶X森,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垣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垣及其辩护人陈X惠、叶X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被告人陈X垣在担任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党总支副书记、理事长期间,利用协助荔湾区政府管理国有土地的职务便利,在国有土地上兴建拆迁安置房的过程中,收受广州市星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陈X科(另案处理)的贿赂共人民币20万元。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X垣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有意见,辩称其只收取了陈X科人民币10万元,认为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陈X垣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垣犯受贿罪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土地为集体用地,而非国有土地;对于案件的定性,被告人陈X垣不构成受贿罪,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陈X垣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被告人陈X垣在担任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党总支副书记、理事长期间,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广州市星润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武广铁路复建房二期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广州市星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陈X科的贿赂人民币1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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