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366号(2)
被告人陈X垣在法庭庭审中供述其只收受了陈X科贿赂人民币10万元,其他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致。
6、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立案、侦破情况。
7、本院(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1245号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X垣因犯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8、集体土地所有证、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关于配合办理农转用和征收土地批后实施手续的通知,证实案发时涉案复建房二期工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9、广州市荔湾区武广铁路项目征收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武广复建房用地的情况说明,证实在武广复建房用地的征收过程中,该办公室未委托被告人陈X垣从事该土地的征收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10、被告人陈X垣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陈X垣的身份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垣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从而构成受贿罪的公诉意见,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案发时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相关行政部门也未委托被告人陈X垣协助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因此,被告人陈X垣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本案中应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范畴,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陈X垣构成受贿罪,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X垣构成受贿罪的指控,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X垣及其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证人陈X科陈述其向被告人陈X垣行贿50万元,被告人陈X垣曾在侦查阶段供述其收受了证人陈X科的贿赂20万元,而其当庭陈述又称只收受了证人陈X科的贿赂10万元。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可采纳被告人陈X垣的当庭供述,认定本案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X垣及其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垣收受贿赂20万元的事实有误,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X垣因犯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告人陈X垣有漏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陈X垣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陈X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秋平
人民陪审员 谢敏广
人民陪审员 梁炳辉
二O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梁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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