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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881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881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清,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合兴苑X号X房;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葵蓬合和约X号X楼。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清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小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0月一天的凌晨,被告人黄X清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葵蓬合和约118号一楼茶叶仓库,从窗户盗走广州市荔湾区石雨益昌号茗茶店存放在该仓库内的“石雨益昌?茶叶”355片,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2013年5月28日2时许,被告人黄X清去到上址,乘无人之机,进入屋内盗走“石雨益昌?”茶叶罐3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4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X清的住处即本市荔湾区葵蓬合和约116号5楼,缴获其盗得的“石雨益昌?茶叶”355片(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7759元),缴获的上述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清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黄X清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检查笔录,证人陈某幸、马某其、陈某松、黄某冬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荔价认鉴[2013]27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精[2013]精鉴字第5874号精神状态及法律能力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黄X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X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定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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