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94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94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陈X,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晓园北X号X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0日3时许,被告人陈X饮酒后驾驶粤AB7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西?立交桥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陈X受伤及中心护栏、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9mg/100ml。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X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陈X缴纳了损坏交通设施赔偿费23904元。2013年7月11日,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被告人陈X被诊断患2型糖尿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违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缴费发票、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查询信息、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病历、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出院诊断证明、病情介绍、被告人陈X的亲笔供词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邓瑞华
二O一三年九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金超
书 记 员 梁晓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