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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52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52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X飞,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在广东省怀集县冷坑镇谭汶村委会X队。2009年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被告人姚X宏,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冷坑镇龙岗村委会红卫村格城队。2010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X飞、姚X宏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扬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X飞、姚X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黎X飞、姚X宏在本市荔湾区海龙街海北南村77号一楼出租屋使用自制锁匙强行扭锁入室,盗窃得被害人林某某的“ONKI”型号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9元),被被害人林某某、罗某某发现。被告人黎X飞、姚X宏在逃离现场时被人赃并获。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黎X飞、姚X宏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X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X飞、姚X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黎X飞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对被告人姚X宏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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