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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52号(2)

三、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廖秋平




二O一三年九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书 记 员 罗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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