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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2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28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五眼桥新基X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辩护人梁XX,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周XX以被害人温某力赌博出千为名,纠合同案人陈XX、黄XX、廖X(均另案处理),在本市荔湾区兴东路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胁迫被害人温某力交付现金人民币7000元。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周XX再次纠合同案人陈XX、黄XX、廖X去到上址,勒索得被害人温某力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被人赃并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周XX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公民财物且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综合全案,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确定被告人周XX的量刑。

被告人周XX辩称其只是向被害人追回两人赌钱时因为被害人出千而被骗的赌资,不构成抢劫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敲诈勒索罪没有意见。

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是以被害人赌博出千为由索要财物,所索要的财物是被告人输掉的赌资;2、被告人对被害人施加的暴力行为与后面索要财物的行为相较不具备当场性;在索要财物的过程中的尾随等行为不具有相当的强制性;综上,被告人周XX索要7000元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XX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周XX以与被害人温某力赌博期间,被害人出千为由,纠集同案人陈XX、廖X、黄XX等人到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向被害人索要其输给被害人的赌资。被告人周XX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掌掴的暴力行为,胁迫被害人向其交付现金人民币7000元。3月28日,被告人周XX再次纠集同案人陈XX等人到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XX服装店勒索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XX在收到该款项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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