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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358号(2)

10、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标称邢X强血液酒精检测情况的说明及法医毒物鉴定登记表,证实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将邢X强血液样本一管(编号:XX)送南方医科大学鉴定的情况以及对鉴定结果的说明。

1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关于邢X强血液样本保管情况的复函及情况说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关于邢X强血液酒精鉴定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邢X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保管、血液酒精鉴定的情况。

12、被告人邢X强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其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X强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X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实,证人李某涛和陈某雄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及被告人邢X强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被告人邢X强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实被告人邢X强呼气酒精含量已超过80mg/100ml,达到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成立,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化验检验报告以及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印证了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被告人邢X强之前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一致稳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对相关部门的鉴定也不持异议。故被告人邢X强在法庭上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X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正尧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人民陪审员 梁炳辉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慧珊

罗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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