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305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305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广东省揭阳市人,身份证号码: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揭西县后北村X号。2011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辩护人:李XX,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0年11月,被告人杨XX在本市荔湾区XX茶叶市场骗得被害人黄某燕价值人民币136782元的普洱生茶6839公斤后,杨XX未支付货款并逃匿。

二、2011年4月27日10 时许,被告人杨XX在本市荔湾区南方茶叶市场X区X档通过交付定金购买茶叶的方式,诈骗得被害人李某中茶普洱熟饼茶90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500元)。后被告人杨XX低价销赃得人民币78850元并逃匿。

三、2011年5月6日,被告人杨XX在本市荔湾区南方茶叶市场X档以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诈骗的被害人聂某杏“满口香”普洱熟茶120件、古树普洱生茶30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4324元)。后被告人杨XX低价销赃得人民币40000元并逃匿。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杨XX作出判处。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意见,就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事实,其辨称其与被害人的交易习惯一直都是先拿货后付款的,其已经给了担保人15000元并写了保证书,后来是因为李某到其档口闹事的缘故才没有归还货款。就指控的第二宗犯罪事实,其辨称被害人欠其几万元,拖欠一年多后将货抵押给其,后被其发现被害人以次充好,被害人便要求其以600元/件继续代卖,后被害人反悔要求退还茶叶并将其拘禁在仓库强迫其签了很多单据。第三宗犯罪事实也是被害人拿货给其代卖,货款一直有与被害人交涉,其因故没有及时付款。其没有逃匿,是在投案的途中被警察抓获,其也没有诈骗任何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一、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事实中,无受案实物,又无涉案价格鉴定,应该是经济纠纷,就算是认定为合同诈骗也不应认定犯罪数额为136782的数额,应酌定减少。二、指控的第二宗犯罪事实,犯罪的数额应减去被告人已付的定金8624元,扣押茶叶总价格64000元,提供的送货单显示被害人欠款20032元,共应减去92655元。3、被告人杨XX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杨XX是初犯,文化水平较低,且被害人李某有非法拘禁行为。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杨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X在2010年至2011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茶叶买卖交易的过程中,以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被害人继续履行或者收取被害人货物后逃匿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共价值278082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0年4月,被告人杨XX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黄某燕订购普洱生茶6839公斤,共价值136782元,至11月底,被告人杨XX通过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将被害人存放于广州荔湾区南方茶叶市场仓库内的上述货物提走后一直未支付货款。被告人杨XX在被害人的要求下于2011年3月27日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11年5月1日前支付其中的10万元货款,但至今未支付货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

1、被害人黄某燕的陈述,证实她于2010年4月底通过范某兵介绍认识被告人杨XX,后被告人杨XX向她所有的XX茶厂订制普洱茶叶,两人谈好以20元每公斤的价格定制6839公斤的茶叶,2010年11月底茶叶做好后被告人杨XX要提货,但是没有付货款,杨XX答应下午给货款四万,于是她同意让杨XX提走货物。后来她一直催被告人杨XX付货款,杨XX均借故拖延,直到2011年3月27日杨XX写下保证书一份,保证在2011年5月1日前付10万元货款,接着被告人杨XX就在茶叶市场消失了,其就报了警,被告人杨XX至今没有支付任何货款。

2、被害人黄某燕提供的《保证书》,证实被告人杨XX欠款的数额以及杨XX承诺的还款时间。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