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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0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0号



原 告:广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良。

委托代理人:刘×、杨×绮,该所律师。

被 告:李×芝,女,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裕景花园。

委托代理人:万×文,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委托代理人万×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被告(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了《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书》,约定,甲方因与秦×学离婚诉讼案,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被告)委托乙方(原告)提供下列第1、4项法律服务:1、民事诉讼…4、执行。二、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三、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指派刘杰律师在受托的权限内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指派的上列律师因故不能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替代。…七、甲方根据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所需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复杂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自身承受能力,同意按下列第2项规定支付律师服务费予乙方:2、效果酬金:甲方因本案实际获得利益三日内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壹千万以内向乙方支付百分之二,超过壹千万部分向乙方支付百分之五(以上利益如为其他财产,应折算为现金。十、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外,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的期限至执行结束终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在被告向其前配偶秦×学提起诉讼前,原告为被告进行了诉讼前的准备工作,为被告调查被告前配偶秦×学的财产线索,包括前往北京市工商局调查了北京××医疗美容医院的内档材料,后证实该北京××医疗美容医院与秦×学无关;前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广州××激光服务有限公司的内档资料,证实该公司是由秦×学开办。原告还提供了为被告撰写的律师函、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及为被告起草的离婚协议,被告质证认为,经被告向秦×学了解,秦×学并没有收到原告发出的律师函,原告提供的EMS快递单,也不能证明已发出,没有邮戳,没有日期,也没有快递公司的送达证明,故对该证据不予以确认。对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并没有出示过给被告看,被告对原告有否写起诉状、调查申请书不知晓。对原告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内容可以看出,被告的儿子并非叫秦×木、秦×未,原告作为专业人士,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原告也没有将上述资料的副本交给被告。离婚协议原告并没有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是否起草该离婚协议不清楚。

2012年3月16日,被告与秦×学没有通过诉讼也没有在原告方的参与下,自愿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座落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新城裕景花园归被告李×芝所有。该屋原为被告与秦×学共同共有,建筑面积245.5平方米,领有粤房地证字第C号房地产权证。经原告委托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广州分公司对该屋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该屋评估总值为XX元。

2013年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从该合同书约定的内容来看,被告委托原告就其与秦×学离婚诉讼案提供民事诉讼及执行的法律服务,而被告与秦×学的离婚未经诉讼也没有在原告方的参与下就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被告取得的财产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新城裕景花园房屋也不是通过民事诉讼及执行而取得,原告并没有完成被告的委托事务,故原告以上述合同的约定及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为了被告的离婚事宜进行了诉讼前的准备工作,为被告调查了被告前配偶秦×学的部分财产线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故可酌情由被告支付报酬50000元给原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芝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律师事务所支付报酬(律师费)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836元,由原告广东××律师事务所负担5900元,被告李×芝负担93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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