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荔法少民初字第111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穗荔法少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卢xx,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湖东镇海乾东巷,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太湖园19号。
法定代理人:卢x(系原告的父亲),男,汉族,户籍和现居住地同上。
法定代理人:廖xx(系原告的母亲),女,汉族,户籍地广西宁明县那堪乡正街,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太湖园19号。
委托代理人:陈xx、卢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xx,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从化市吕田镇。
被告:孔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xx,男,住广州市荔湾区花溪路。
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
负责人:夏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x,女,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原告卢xx诉被告钟xx、孔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的法定代理人卢x、廖xx、委托代理人卢xx、陈xx、被告孔xx的委托代理人陈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2日17时30分,被告钟xx驾驶被告孔xx所有的粤A 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信义路路口由东往北右转弯行驶,由于被告钟xx驾车载物超载及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原告卢xx及行人陈微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荔湾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门诊治疗费849.10元,当日转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皮肤广泛套脱伤、右腓肠肌、比目鱼肌大部分挫裂伤、右胫骨中段骨折、右侧腓骨下段骨折。从2009年6月至今,原告一直进行一系列的治疗和反复医治,共4次住院治疗、多次门诊治疗。原告2009年6月12日至2009年8月28日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首次住院医疗费为99026.10元,2009年10月13日至2009年11月3日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二次住院,诊断为疤痕萎缩、小骨骨折固定、外伤植皮手术、头皮疤痕,医疗费18330.11元,医嘱为左体疤痕切除,随诊半年,一年左右再行右小腿疤痕修复,常药治疗。上述三项费用由被告孔xx为原告垫付。原告2011年4月22日至2011年5月21日在广州军区总医院第三次住院,支付医疗费为37666元,诊断为右小腿足跟斑痕半溃烂,行右足疤痕切除术、右肩胛皮瓣游离移植术、左下腹全厚皮取皮植皮术医嘱:半年后再行修复手术。原告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1月4日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四次住院,支付医疗费2653.79元,诊断为右小腿传染性湿疹样皮炎,行抗感染治疗。原告2009年9月4日、9月6日、9月26日、12月10、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12月28日、12月30日、2010年1月6日、1月29日、2月1日、2月8日、2月23日、3月31日、4月26日、4月27日、5月17日、5月21日、5月30日、7月12日、2011年2月12日、2月22日、2月28日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医院门诊,2009年12月21日、12月23日、12月25日在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门诊,2010年1月29日到广州市中医院门诊,2009年12月16日等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2009年12月31日等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诊。合计原告共支付上述门诊治疗费为4996.40元。另,被告孔xx为原告垫付了住院护工费470元,原告自行支付了住院护工费490元,被告孔xx为原告预付赔偿款5000元。原告受伤前,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已在广州市有稳定工作超过一年,其母亲月平均工资为2064.49元。
2012年5月4日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确认为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
该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作出的穗公交芳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系被告钟xx驾车载物超载及未按操作规范案例驾驶导致,被告钟xx对上述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卢xx及行人陈微无责任。
该车在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保险,保单号分别为:XX、XX保险期限从2009年3月24日至2010年3月23日止。机动车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单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0000元,该单附有《特种车保险条款(2007版)》,保险条款第十二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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