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86号(2)
一、被告人郑×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标识一批及作案工具点焊机三台、空压机一台、塑胶机一台、小封口机一台(详见涉案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荔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秋平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人民陪审员 何颖瑜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梁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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