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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51号(2)

被告人何X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邓瑞华

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

人民陪审员 陈秀琼




二O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金超

陈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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