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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4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48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X星,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河沙西四巷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X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雷X星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东海北路广州南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对出的珠江边,发现被害人吕某在偷其投放在珠江的渔网内的鱼,上前制止时用刀刺伤被害人吕某,致吕某被锐器致成左胸部软组织创伤,并导致其左肺破裂、左隔神经断裂及左胸血、气胸,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雷X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雷X星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X星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雷X星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东海北路广州南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对出的珠江边,发现被害人吕X在偷其投放在珠江的渔网内的鱼,上前制止时用刀刺伤被害人吕X,致被害人吕X左胸部软组织创伤,并导致其左肺破裂、左隔神经断裂及左胸血、气胸(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同日22时许,被告人雷X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雷X星与被害人吕X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吕X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吕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X星在开庭审理时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吕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邓X辉、凌X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荔公(司)鉴(伤)字[2013]2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桥中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调解及赔偿协议,被告人雷X星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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