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41号(2)
被告人谭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 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圆圆
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
人民陪审员 陈秀琼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晓明
钟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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