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9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98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勤,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冷坑镇五星村委会成为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辩护人文X斌,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勤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索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X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谭X勤在本市海珠区和荔湾区等地,以撬锁入室的方式,多次实施入户盗窃,共盗窃得人民币26100元、港币1400元、金器一批(价值约人民币8421元)及电脑等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谭X勤去到本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02大院102房撬锁入室后,盗得被害人邓某婵现金人民币约8000元、黄金女装项链3条、黄金女装手链1条、黄金手镯3只、黄金耳环2对、黄金女装戒指7枚、小孩黄金戒指4枚、小孩黄金手镯1只。
二、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谭X勤去到本市海珠区福南新街4号东梯502房撬锁入室后,盗得被害人姚某霞的白金戒指1只、黄金戒指1只、黄金手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77元)、白金项链1条、黄金项链1条、笔记本电脑1台。
三、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谭X勤去到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346号501房撬锁入室后,盗得被害人蒋某玲的笔记本电脑1台、被害人蒋某杰的台式电脑1台、被害人李某兰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及笔记本电脑1台。
四、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谭X勤去到本市荔湾区悦兴街66号3楼撬锁入室后,盗得被害人谭某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港币1400元、笔记本电脑1台、金项链3条。
五、2013年2月7日,被告人谭X勤去到本市东?怀宁坊35号撬锁入室后,盗得被害人谭某颜的现金人民币约9000元、玉珠项链1条、玉观音挂件1个、玉扣挂件1个、银手链5条、银项链4条、银戒指3个、银耳环5对。
六、2013年2月9日,被告人谭X勤去到本市荔湾区东?南村239号401坊撬锁入室后,盗得被害人廖某枚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七、2013年2月11日,被告人谭X勤伙同“阿富”与“阿福”(均另案处理)去到本市荔湾区万兴街8号102房撬锁入室后,盗得被害人陈某仪台式电脑1台。得手后被害人谭X勤等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
八、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谭X勤去到本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4号203房撬锁入室后,盗得被害人刘某辉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黄金戒指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4元)、黄金手镯1只、手机1部。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谭X勤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谭X勤作出判处。综合本案的具体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确定被告人谭X勤的刑罚。
被告人谭X勤辩称其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事实中没有盗得现金,在第四宗犯罪事实中只盗得笔记本电脑一台、港币1000元,在第五宗犯罪事实中没有盗得现金,在第八宗犯罪事实中只盗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黄金戒指一只,其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七宗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定性没有异议。
被告人谭X勤的辨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七宗犯罪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2、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谭X勤盗窃所得的部分财物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3、被告人谭X勤属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谭X勤在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等地,七次以撬锁的方式实施入户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5909.78元(其中现金港币1000元,折合人民币809.78元)、金银首饰一批及电脑等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谭X勤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02大院17号102房以撬锁的方式入户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邓某婵黄金女装项链三条、黄金女装手链一条、黄金手镯三只、黄金耳环二对、黄金女装戒指七枚、小孩黄金戒指四枚、小孩黄金手镯一只。
上述事实的认定证据:
1、被害人邓某婵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9日7时许,其离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02号大院17号102房的住处,18时许回家发现木门和铁门半开,家中被翻乱,经清点,被盗黄金女装项链二条、黄金女装手链一条、黄金手镯一只、一对黄金龙凤手镯、黄金耳环二对、黄金女装戒指七只、小孩黄金戒指四只、小孩黄金手镯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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