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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21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21号




原告:梁XX,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黄埔区珠江村五巷X号之X。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明,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彩虹横一巷X号。

被告:陈X辉,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街彩虹黄一巷X号。

原告梁XX诉被告陈X明、陈X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锦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的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明、陈X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XX与被告陈X明是朋友关系,被告陈X明与陈X辉是父子关系。2013年1月28日,被告陈X明、陈X辉共同向原告梁XX借了60000元,其中55200元是原告梁XX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陈X明的,其余4800元是原告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告陈X明的,陈X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上写明“本人陈X明收齐全款陆万元正,其中现金收取肆仟捌佰元。陈X明2013年1月28日”的字样并在陈X明的签名上按上指模。借款时,被告陈X明、陈X辉填写了内容为:“本人陈X明,(身份证号:) 、陈X辉,(身份证号:) 现因生意上的需要急需资金周转,特向好朋友梁XX,(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并自愿将以下自有物业产权证(粤房产证穗字第0150082XXX号),房屋坐落于荔湾区西华路X号X房,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壹个月,并商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支付利息,无故拖延利息或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债权人因此借款而发生的追讨及诉讼行为和产生的费用一概由本人负担。”的《借据》,两被告分别在该借据的“借款人签名”栏上签了名并在自己的签名上按上了指模,以及分别在借据的借款金额上按上了指模后,将该借据交原告收执。但两被告借款后至今没有偿还过款给原告,也没有支付过利息给原告,原告遂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本案的诉讼并提起本案的诉讼,原告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缴交了律师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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