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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24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24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X彬,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修水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何市镇神湾扶贫移民安置小区X号,现暂住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雅景苑映江阁X座X楼X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燕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X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7日1时54分,被告人熊X彬饮酒后驾驶AH1K84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荔湾区珠江大桥由西往东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告人熊X彬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熊X彬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熊X彬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X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X彬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X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违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中广测[2013]毒鉴字第061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湾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结案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现场视听资料,被告人熊X彬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X彬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X彬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X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X彬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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