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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39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39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荣(化名:张建辉),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罗定市罗镜镇椽安村委芙蓉角×号。因本案于2013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黄×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燕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辩护人黄×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张×荣持假身份证,在本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干果批发市场以先购货后付款的方式,诈骗得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孙某、张某、王某某、孙某侠、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各类红枣共计价值人民币170344元后潜逃。2013年3月14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罗定市抓获被告人张×荣。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张×荣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荣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荣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辩称是其老板叶×财让其这样做的,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黄×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其是在叶×财的教唆下才犯罪的。在本案中,出车、运输的费用均由叶×财支付的,张×荣只取得了五千元的报酬。2、被告人在被抓前的表现一直良好,没有犯罪前科,被抓获后有很好的悔罪表现。3、对本案鉴定意见中的红枣品种、等级有异议。综上,请求法庭给张×荣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张×荣持名为“张建辉”的假身份证,在本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干果批发市场以先购货后付款的方式,诈骗得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孙某、张某、王某某、孙某侠、张某某、陈某某各类红枣共计价值人民币170344元后潜逃。2013年3月14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罗定市抓获被告人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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