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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17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1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67年2月7日出生,苗族,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在湖北省宣恩县李家河乡麻阳村X组X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被告人阳XX,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民族路回龙第X小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被告人李XX,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湖南省龙山县桶车乡新桥村X组X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辩护人王金兰、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X,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横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百合镇马平村委会上马平村X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 [2013]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阳XX、李XX、黄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阳XX、李XX、黄XX及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张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2日,被告人黄XX、陈XX、阳XX、李XX在本市荔湾区海南村地塘边附近,由被告人黄XX提供其经营的士多店及遮雨棚作为场地,并提供扑克牌、桌椅等物品,由被告人陈XX、阳XX、李XX轮流负责发牌、抽水、看风及放高利贷,在上述场地内开设赌场,纠集石某某、张某某、章某某等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抽水10元至100元不等。2013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黄XX、陈XX、阳XX、李XX再次在上述士多店内开设赌场时被抓获,并当场缴获麻将台、扑克牌等作案工具及赌资人民币2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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