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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86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86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维,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湖北省宣恩县李家河乡二虎寨村十组X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25日被羁押,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扬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日1时许,被告人梁X维在无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96622)途径本市荔湾区南?村中烟公司对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梁X维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0.4mg/100ml。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梁X维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X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X维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X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查获经过、破案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2]毒检字第1201号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摩托车车辆信息,被告人梁X维的亲笔供词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维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X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X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廖秋平
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书 记 员 陈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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