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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67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6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英,女,193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号二楼,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厚福大街厚福花苑17号×房。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周×明,男,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杰,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王×兰、朱×文,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刑事部分及民事部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扬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开明、被告人梁×杰及其辩护人王×兰、朱×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梁×杰在广州市华贵路89号门前,见其母亲李某好因物品摆放位置问题与被害人黎某某发生纠纷,遂用手拉被害人黎某某背部衣服,致使黎某某向后倒地,致头皮血肿及脑挫裂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2013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因小事与原告人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用手推倒原告人,致原告人身体受伤。经路人报警,原告人被送到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急诊,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人头部损伤符合钝物作用所致,损伤致头皮血肿及脑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梁×杰赔偿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9360.15元,出院后门诊治疗费2221.65元,交通费169元,法医鉴定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看护费23940元及营养费9000元。而且根据原告人的实际康复情况,仍需要不少于50000的后续治疗费等。总计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10030.8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梁×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梁×杰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杰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该案是偶发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法律意识淡薄,情急之下才导致本案发生;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归案,是自首,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案发时刚满19周岁,且该案为邻里纠纷,为化解矛盾,请求给被告人改过机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梁×杰在广州市华贵路89号门前,见其母亲李某好因物品摆放位置问题与被害人黎某某发生纠纷,遂用手拉被害人黎某某背部衣服,致使黎某某向后倒地,致头皮血肿及脑挫裂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告人梁×杰于2013年3月14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3年1月7日至1月17日,被害人黎×英受伤后到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共住院11天。期间共支出医疗费用19360.15元,出院后门诊共支出医疗费为2223.2元,医嘱建议专人陪护,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被害人由其女儿李×玲陪护。李×玲是从事水果零售业的个体经营户。2013年1月15日,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黎×英头部损伤符合钝物作用所致,损伤致头皮血肿及脑挫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鉴定费用为8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庭上举证,经控辨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纳的证据证实。其中:

1、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的立案情况。

2、被害人黎×英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梁×杰照片的笔录,证实在上述的时间、地点,其与被告人母亲李某好发生争执,后被被告人梁×杰拉倒致轻伤的事实。

3、证人邱某波、何某培、梁某柏、翁某、袁某、李某好的证言及邱某波、何某培对被告人梁×杰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在上述的时间、地点,其目睹被害人黎×英与被告人母亲李某好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梁×杰用手拉黎×英背部衣服,致使黎×英向后倒地,后有人报警,警察过来后将双方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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