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41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41号
原 告汤X能,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前进中路X号X栋X房。
委托代理人黄X民、廖X义,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广州XX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以东至荣光里、厚仁里名汇商业大厦首层北。
法定代表人刘X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X婷,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与公司一致。
原告汤X能诉被告广州XX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X能的委托代理人黄X民、廖X义,被告广州XX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学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广州市下九路名汇商业大厦负一层B152号,用途为商场;购房款为100890元;被告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被告应到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测绘及权属登记手续;被告取得权属证明书后30日内协助原告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上述合同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100890元。
2000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名汇商城入伙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00年12月28日办理B152号铺的收铺手续。
由于被告交付的B152号铺和销售图纸推介不符,被告于2001年1月11日通知原告将商铺换成B324号,原告同意接收,双方并签订了《名汇商业大厦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广州市下九路63号名汇商业大厦负一层B324单元,认购价100890。同日,被告收取原告B152铺商品房预售合同、税费收据1513元、律师费公证费收据404元各一张。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B324号购楼定金10000元以及购楼款90890元的收款收据,均备注“转铺,由B152转入”。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负一层B324单元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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