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99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99号
原告:苏X,女,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X号大院X号X房。
委托代理人:李X风,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广州市芳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广中公路东侧沙尾桥地段。
法定代表人:钟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昆,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X诉被告广州市芳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文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风,被告委托代理人胡X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新车订购单》,向被告订购一台一汽丰田2.5皇冠(Royal)黑色汽车,价格300000元(不包上牌费和购置税,只包括交强险),并载明一切以展厅车为准,原告于当天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订金(诚意金)。5月7日,原告支付了车价款290000元,被告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原告。被告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原告时,已经将CD总成(原告称是“收音机”,下略)换成了DVD(含导航系统)、加装了两个头枕屏、车辆日行灯、8寸超薄低音、更换了原装的六个喇叭。5月11日,被告为涉案车辆加装了赠送的防爆膜、倒车雷达、挡泥板,5月23日,被告向李国风交付保修手册,赠送车牌架(费用120元)。原告于5月7日提车后,即于当日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另行支出了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车辆服务费等费用共计24378元,于2013年5月9日领取了机动车行驶证。
2013年6月7日9时许,涉案车辆与案外人周X华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周X华负事故全部责任。6月8日,李国风将涉案车辆送交被告维修。
庭审中,原告称其于2013年5月10日发现车辆被改装,立即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要求退车。被告称,其于2013年5月7日将拆下的原装CD总成和六个喇叭交付给原告,原告则称是2013年5月23日交付的。被告承诺,在保修期内,将为涉案车辆整车提供保修服务,也为加装、更换的设备以及因加装、更换设备导致的故障提供保修服务。
另查,涉案车辆《保修手册》第六页载明,非保修范围为“由于使用不当(如超速、超载等)、疏忽、意外事故、错误的调整与修理、自行加装或拆卸附件、自行对零件及材料进行改装或变更等原因而导致的故障”,涉案车辆《用户手册》第二十二页载明,“假如需要更换原车丰田纯正零部件,丰田公司建议使用纯正丰田品牌加以更换,也可以使用其他符合质量要求的零部件。对于非纯正丰田备件和附件以及使用其进行的更换和安装,丰田公司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此外,由于使用非纯正丰田品牌备件或附件而引起的车辆损坏和性能问题,均不在保修范围之内。不可使用非纯正丰田品牌产品改装车辆,…因改装引起的车辆损坏和性能,均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以上事实,有《新车订购单》、收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精品费发票、交强险发票、购置税发票、车船税发票、车辆服务费发票、牌证费发票、临时号牌费发票、丰田保修手册第6页、用户手册第22页、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新车及附件物品移交签收表、车辆相关说明、车辆交接确认表、环车检查单、道路交通认定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新车订购单》,原告向被告支付购车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车辆,双方业已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自提车之日起至涉案车辆发生碰撞之日止,原告使用该车时间已满一月。原告称其于2013年5月10日发现车辆被改装后即多次要求被告退车,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于5月11日接受被告为涉案车辆加装了赠送的防爆膜、倒车雷达、挡泥板,于5月23日接受被告向李国风交付保修手册、赠送车牌架(费用120元),并称于5月23日接受被告交付拆下的原装CD总成和六个喇叭,原告在其要求被告退车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被告交付的上述物品,且继续使用车辆,显与常理不符,故本院对原告称其于2013年5月10日后曾多次要求被告退车的陈述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原交通部于2006年4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主要包括: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被告为涉案车辆加装头枕屏、日行灯、8寸超薄低音、将CD总成换成DVD(含导航系统)、更换喇叭等行为,未在上述规定所禁止行为的范围内,故原告称被告为涉案车辆加装、更换以上设备系非法改装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原告称被告为涉案车辆加装、更换以上设备致使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涉案车辆《保修手册》和《用户手册》所载内容,可以认定被告为涉案车辆加装、更换的设备以及因此导致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内,但无法据此认定除此之外的故障也不在保修范围内,且被告承诺,在保修期内,为涉案车辆整车提供保修服务,也为加装、更换的设备以及因加装、更换设备所导致的车辆故障提供保修服务,故对原告诉称涉案车辆丧失了保修资格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收回车辆并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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