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99号(2)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83元,由原告苏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文福




二Ο一三年八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巫仕平

梁燕玲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