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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99号(2)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83元,由原告苏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文福
二Ο一三年八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巫仕平
梁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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