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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77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77号



原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X号X房。

法定代表人:邓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XX,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东?北路X号(X楼)X之一。

法定代表人:何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原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黄惜暖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世平、被告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承办“柏强酒业杯2012环球比基尼小姐大赛中国总决赛”(以下简称“大赛”),被告在中国冠名“2012环球比基尼小姐大赛中国总决赛”项目,原告赋予被告相应权利;赛事举办时间:2013年1月20-27日,总决赛暂定26日,总决赛举办地点拟定在广州中山纪念堂;原告将为被告提供“大赛冠名”权益,即为被告提供冠名大赛的回报;原告保证于2013年1月30日前完成本次大赛;原告保证“柏强酒业”为中国总决赛的冠名品牌,并赠送“柏强酒业杯2012环球比基尼小姐大赛中国总决赛”的镀金牌匾,被告可用作对外宣传使用;原告保证在中国赛区晚会舞台上出现“柏强酒业杯2012环球比基尼小姐大赛中国总决赛”标识;原告保证在中国赛区晚会上,以嘉宾身份邀请被告负责人为中国总决赛冠军颁奖;被告拥有因冠名[中国]大赛而带来的广告效益、社会荣誉和商业价值的权利;被告享有指定“戴安娜”品牌内衣为本次大赛唯一指定内衣品牌,指定“嘉莉诗”品牌泳装为本次大赛指定泳装;原告实际向被告收取大赛赞助费15万元人民币,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白酒以及价值5万元人民币的内衣;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预付人民币5万元;中国赛区选手到达比赛地点当天,被告支付价值10万元的白酒及价值5万元的内衣、5万元现金;赛后三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余下赞助款5万元;被告负责本次大赛的广告招商;广告招商获取的收入原告占30%,被告占40%,余下30%作为广告招商的奖励,即哪一方招商成功,即奖励给哪一方;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提供环球比基尼小姐大赛相关合法手续,如果原告未能取得合法手续,此合同自动解除,原告向被告提供合法手续当日此合同自动生效。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次比赛选手及嘉宾的酒店住宿费用由被告负责;比赛场地费用由被告负责。原告与被告没有就比赛场地的决定权问题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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