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77号(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赞助费10万元。
二、被告广东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赞助费10万元的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40元,由原告负担2190元,被告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
二O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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