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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63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763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XX,女,1970年5月20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江口村委会乌扣塘村X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张X,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XX及其辩护人王金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汤XX在本市荔湾区五眼桥涌尾坊X号对面的一无牌档口内,非法经营含有宣扬赌博(六合彩)内容的图书和图片。2013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汤XX在上述档口内被抓获,并查获《半波一尾中》、《绝世单双第一版》等非法出版的图书582种共3663册及《2013年每期绝杀一波》、《十二生肖图》等非法出版的卡片2种共476张。经鉴定,上述图书及卡片均为非法出版物。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汤XX无视国家法律,经营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汤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汤XX作出判决。
被告人汤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2、被告人没有前科,归案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认,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现场照片、缴获的非法出版物一批(已拍照存档),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广州市收缴非法出版物销毁场物品接收入库登记清单,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穗出版物鉴字[2013]26号出版物鉴定书、情况说明,证人李建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抓获人李沃坤、廖志强的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侦查七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汤XX的身份材料及被告人汤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XX无视国家法律,经营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XX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非法出版物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邓瑞华
二O一三年九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金超
刘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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