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99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99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兴,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临高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海南省临高县和益街,现暂住广州市白云区松南路尚境雅筑X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朱X成、孙X,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妹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兴及其辩护人朱X成、孙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5日7时许,被告人陈X兴在本市荔湾区故衣街9号一楼尊龙服装商场33A档内,与该档档主被害人刘某某交涉销售同款短裙事宜,后双方协商不成并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期间,被告人陈X兴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致使被害人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属轻伤。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X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X兴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兴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兴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被告人也受了轻微伤;2、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请求对被告人陈X兴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5日7时许,被告人陈X兴在本市荔湾区故衣街9号一楼尊龙服装商场33A档内,与该档档主被害人刘X妹交涉销售同款短裙事宜,后双方协商不成并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期间,被告人陈X兴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刘X妹,致使被害人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告人陈X兴亦受轻微伤。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陈X兴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