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482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482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坦尾中三巷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俏云,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陈XX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坦尾中街“XX记大排档”与被害人周某光发生口角,被告人陈XX用陶瓷茶壶砸向周某光,致周鼻梁处软组织挫裂创和鼻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XX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陈XX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人民币6297.23元和赔偿人民币36000元。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XX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辩护人辩解称:1、被告人犯罪后自首,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送被害人去医院治疗,且已经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亲笔书写了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犯罪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其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陈XX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坦尾中街“XX记大排档”与被害人周某光发生口角,被告人陈XX用陶瓷茶壶砸向周某光,致周鼻梁处软组织挫裂创和鼻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XX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陈XX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人民币6297.23元,后于2012年11月2日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6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周某光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陈XX照片的笔录,证人黎某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陈XX照片的笔录,广州市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珠司鉴所[2012]法检字第2413号),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收到赔偿款的收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陈XX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被告人陈XX亦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在案。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经查属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陈XX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陈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XX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陈XX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何慧芳

人民陪审员 谢敏广




二O一三年 六 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洁玲

刘雪萌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