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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89号(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越海
二O一三年 六 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余 倩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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