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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89号(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越海




二O一三年 六 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余 倩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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