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87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8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彪,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蓬莱东约X号X楼。2010年5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陈X彪在本市荔湾区长寿西路112号门前,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小包(经鉴定,净重0.0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给李某洲,交易成功后,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后从被告人陈X彪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60元和毒品11小包(经鉴定,其中10小包净重1.2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1小包净重0.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彪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刑期。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毒品、毒资的照片,证人李某洲、官某富、黄某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3]891号化验检验报告,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2010)荔法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X彪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被告人陈X彪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彪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彪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X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毒品一批、毒资60元(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宁宁




二Ο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洁玲

陈仁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