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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77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7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X显,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胜麻洪村东便坊X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2]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X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扬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X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4日0时10分许,被告人霍X显饮酒后驾驶粤BU2L66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广钢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霍X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X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X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霍X显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结案报告》,交通交通违法现场照片,粤BU2L66号牌小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及资料,人口信息,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中广测 [2013]毒鉴字第018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霍X显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X显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X显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霍X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霍X显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霍X显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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