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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42号(2)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市江津装卸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因该单位已注销,故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被告人王X全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记帐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X全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罚正在执行中,前后罪行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王X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记帐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X梅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正在执行中,前后罪行应依法予以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全、王X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全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王X梅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正尧

人民陪审员 何惠芳

人民陪审员 邓志能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慧珊

陈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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