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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17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1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仁,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峻盛社区48委×组,现暂住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金山大道×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7日22时45分,被告人袁×仁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粤A300DD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环城高速浔峰洲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1.2mg/100ml。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袁×仁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仁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违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2]毒检字第1782号鉴定检验报告书,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穗刑(文检)[2012]141号文件鉴定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结案报告、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证人刘文斌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袁×仁的亲笔供词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仁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仁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廖秋平
二O一三年 六 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书 记 员 罗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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