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484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484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龙),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X号X座X,住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X号X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8天)。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日1时许,被告人李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E48XX的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南路上下九步行街时发生碰撞交通标志雪糕筒的交通事故,被民警现场查获。将其带至广州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液。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203.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湾大队出具的报案材料、《查获经过》、《结案报告》,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李XX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涉案汽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李XX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李XX)血样提取登记表,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3]毒检字第0007号检验报告书,证人冯X、范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被告人李XX的供述及陈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红斌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金超
书 记 员 梁晓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