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铁刑初字第41号 (2)
一、被告人徐木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检察机关扣押的受贿款人民币五万二千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徐木根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栋
审 判 员 严建民
审 判 员 岳奇志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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