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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37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X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X。组织机构代码:7675710X-9。
法定代表人黄X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伟,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X茵,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X塑胶文具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X。组织机构代码:6698092X-0。
法定代表人姚X文。
委托代理人顾X雄,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创X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22日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ICTI认证培训和顾问服务,约定付款方式为签约当天被告支付首期服务费用人民币12000元,余款在取得既定成绩后3天内支付。接受委托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指派专业辅导师提供辅导服务,但由于被告未按原告提供的方案进行整改,导致在2011年7月6日的审核验厂中未能顺利通过,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辅导费尾款,并进一步提供辅导服务,被告予以拒绝。原告认为,被告因不按原告拟定的方案进行整改,导致未能通过相关认证,责任完全在于被告自身,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辅导费尾款,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咨询费余款人民币12000元;2、支付滞付金直至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暂计算至2012年10月11日为920元);3、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
1、ICTI认证咨询服务合同。
2、咨询进度表。
3、博X员工的访谈资料。
4、博XICTI认证前注意事项。
5、审核时间确认书。
6、验厂报告。
7、委托代理合同。
8、律师费发票。
被告博X塑胶文具制品(惠州)有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一审查明事实


一审查明:2010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ICTI认证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提供ICTI认证培训和顾问服务,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适当的体系,以确保委托方通过最近一次ICTI审核。2、咨询费用人民币24000元。付款方式:第一次支付12000元,于签约当天支付;第二次支付12000元,在ICTI官方网站公布或取得ICTI证书后3天内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期服务费12000元给原告。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开始指派辅导师到被告处提供辅导服务。但是,被告在2011年7月6日的审核验厂中未能通过ICTI认证。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二笔服务费,被告予以拒绝。原告也就停止向被告提供服务。2012年12月28日,原告因为催讨服务费未果,遂诉至本院。


一审判决理由及结果


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第二笔服务费12000元给原告。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第二笔服务费支付的条件是被告取得ICTI认证。本案中,被告在委托原告进行ICTI认证培训和咨询服务后,因未通过认证,之后,双方停止了培训和咨询服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第二笔服务费,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创X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为99元,由原告深圳市创X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深圳市创X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l、撤销(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咨询费余款人民币12000元并支付逾期滞付金直至付清之日;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4、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1、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0年10月22日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咨询费尾款在以下两个条件任何一个成就时均需要支付:第一,咨询费尾款在被上诉人取得ICTI证书后三天内支付(合同7.2.2条);第二,若被上诉人未按照上诉人提供的计划和方案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交际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如擅自更改工资工时方案,或验厂当天不按方案安排员工上下班,不按方案清查文件,不按方案培训员工和咨询进度报告进行整改而导致未通过的,需支付咨询费尾款(合同7.3条)。本案中,上诉人正是依据合同7.3条的约定,向被上诉人主张咨询费尾款。一审时,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未作出任何答辩,也未出庭应诉,视为其认可上诉人的主张及举证,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已经做充分说明且被上诉人放弃自身权利的情况下,却直接依据合同7.2.2条的约定称第二笔服务费支付的条件是需取得ICTI认证,完全无视双方合同的约定,这与上诉人起诉时的主要理由完全不符,且一审法院对此支付条件未作任何审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合同7.3条约定上诉人在收到咨询费尾款后继续提供免费服务,直至被上诉人通过认证。即上诉人提供后续服务的前提是收取咨询费尾款,一审法院却认定是上诉人之后未提供继续服务,忽略了被上诉人需要支付咨询费尾款这一前提条件。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严重错误,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未作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予以纠正,从而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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